土地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侵權賠償標準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佔了他人的土地後造成損失的,被侵佔人可以要求侵佔人賠償損失,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屬於侵權行爲?

土地權屬爭議指的是某宗土地權屬不清,未經人民政府依法確權登記的情況下,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事提出主張,從而構成土地歸屬的爭議事實。土地權屬爭議依法應當有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糾紛時依職權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對政府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複議或者直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全速爭議案件,是不可以就土地權屬爭議本身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只有當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做出處理決定之後纔可以向法院起訴,此時的訴訟也不是針對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爲當事人,而是以政府爲被告的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是在土地權屬明確、合法的情況下,因爲不享有土地權屬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權屬的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爲。是一方當時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爲,起訴到法院也是按照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確權是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認定的,持有土地使用證的一方可以合法的使用土地,他人不得佔用,如果私自佔用土地造成侵權的,受到侵害一方可以主張賠償,標準就按照土地實際發生損失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