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有一些社會習慣問題,其實對大家的生活觀念的影響是非常的根深蒂固的。關於青春損失費,大多數人都是在影視劇當中有見到過。我們可以看到,可能很多情侶在分手的時候,女方動不動就要求男方賠償青春損失費。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就是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一、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在我國法律當中,從來沒有要求男女雙方在離婚或者分手的時候,哪一方需要給對方支付必要的青春損失費。只不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其中一方有過錯的話,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但是沒有青春損失賠償這一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在我國法律當中,從來沒有要求男女雙方在離婚或者分手的時候,哪一方需要給對方支付必要的青春損失費。只不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其中一方有過錯的話,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但是沒有青春損失賠償這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