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我們發現有些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女方可能會要求男方支付自己青春損失費,認爲女人的青春是很寶貴的,既然自己現在與對方離婚了,對方耽誤了自己的青春,就需要對自己做出賠償。那青春損失費需要賠償嗎?而離婚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又是什麼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青春損失費需要賠償嗎

簽訂青春損失費協議的行爲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爲。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在處理民事法律關係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簽訂青春損失費約定的行爲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該行爲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爲。

青春損失費的約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戀愛自由、結婚自主的原則,不受法律的保護。“青春損失費”是關於戀愛關係的協議,屬涉及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同時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若“青春損失費協議”受到保護,就意味着戀愛雙方不能隨意分手,即是對人身的限制,與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

二、離婚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

因爲青春損失費的賠償依據的是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損失費的具體計算方法也應當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

1、損害賠償的範圍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2、損害賠償的參考因素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手段場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結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水平等多種因素參考確定賠償數額,因此離婚青春損失費也應當根據權利人的主張,綜合考慮以上多種因素來確定數額。

三、離婚第三者需要作出賠償嗎

不需要。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爲,所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質上是因侵權行爲存在而導致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理論,只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就可以行使該項權利:有侵權行爲存在;有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爲的存在與損害事實的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侵權行爲人要有過錯。

目前“第三者”還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這並不影響無過錯方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這裏可以引入侵權賠償理論,“第三者”插足這一行爲雖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這一行爲侵害了無過錯方維持正常家庭關係的權利,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爲而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無過錯方,還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對其不道德行爲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當然,這裏要求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當事人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或第三者想破壞他人正常的家庭關係,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當事人欺騙所致,即第三者主觀上無惡意,則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對此,不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從法律上來看,其實並不支援青春損失費,但如果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協商一致,其中一方支付另一方青春損失費,那麼這也是允許的,不過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而起訴到法院,那麼肯定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因爲法律中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至於離婚青春損失費賠償標準,一般是參考精神損失賠償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