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要青春損失費嗎?

離婚時可以要青春損失費嗎?

“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是在法律諮詢及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很多人向我們諮詢過。那麼,在戀愛婚姻的糾紛中向對方索要“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是否可以呢?這要從以下幾個角度老考慮: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規定確立了對精神損害可以適用財產賠償的責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損害的適用範圍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範圍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而且按照法律規定,構成侵害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是否合理的問題。在因戀愛婚姻糾紛而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分手費的案件中,雙方的戀愛、結婚以及同居關係是一種自願行爲,在這樣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等爲理由顯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舉證同居關係的發生出於被迫,法律纔可予以保護。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青春的“損失”是由於時間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對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對方賠償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當然,如果對方自願給予經濟補償,無論其是以“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或者其它名義,都是可以的,法律並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