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要求合理嗎?

離婚起訴書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要求合理嗎?

一、離婚起訴書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要求合理嗎?

離婚起訴書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要求並不合理。我國《婚姻法》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青春費也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況且雙方結婚是一種自願行爲,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而不是隻有女方纔有損失,另外青春本質上不是一種權利,它會隨着時間的經過而消失,法律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二、婚姻法制定了補償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然而,“離婚青春損失費”這個詞在現實生活中被老百姓廣泛地使用,司法實務也難以避免對這個問題的紛爭。從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上看,與“離婚青春損失費”比較貼切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三、離婚女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主要看男方是否有過錯。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判決損害賠償。如果因爲男方有過錯,就可以請求賠償,沒有,就不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對方有過錯,可以申請賠償,至於賠償多少,要看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有多少而定。

如果夫妻雙方之間的一方要求起訴離婚的,是不能向對方索要所謂的青春損失費用的,該項費用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涉及的財產的分割或者房產的分割等內容法律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法院也不會支援青春損失費的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