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認爲自己確實遭受到精神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