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要賠償青春損失費的嗎?

起訴離婚有要賠償青春損失費的嗎?

結婚的時候雙方因爲愛情走在了一起最終走向婚姻的殿堂,但是兩個人生活久了會出現一定矛盾,日積月累矛盾積累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會激化出現一定的問題,嚴重的就會選擇離婚來解決,有時候在離婚的時候索要青春損失費,這個在法規中也有所規定,那起訴離婚有要賠償青春損失費的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離婚時一方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法院是否支援?

答案是否。

從法律的角度看,離婚青春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援的。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是離婚的人因爲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爲自己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有些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爲,在較短的時間內結婚,又在較短的時間內離婚,覺得自己作爲女性是 “虧”了,因此在離婚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婚姻法》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青春費也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無法律依據。況且雙方結婚是一種自願行爲,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而不是隻有女方纔有損失,另外青春本質上不是一種權利,它會隨着時間的經過而消失,即使不結婚,青春也會消失,不會停留在某一時刻。法律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二、婚姻法制定了補償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然而,“離婚青春損失費”這個詞在現實生活中被老百姓廣泛地使用,司法實務也難以避免對這個問題的紛爭。從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上看,與“離婚青春損失費”比較貼切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三、離婚女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主要看男方是否有過錯。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判決損害賠償。如果因爲男方有過錯,就可以請求賠償,沒有,就不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對方有過錯,可以申請賠償,至於賠償多少,要看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有多少而定。

在離婚的時候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來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離婚的時候要處理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同時還要解決雙方在離婚時候提出的賠償費用,青春損失費用在法規中不承認,因此在生活中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