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青春損失費怎樣賠償

離婚青春損失費怎樣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青春損失費“一說。但是如果男方某些行爲導致離婚的,女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關係應在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些女性認爲,在較短的時間內結婚,又在較短的時間內離婚,覺得自己作爲女性是“虧”了,因此在離婚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按照現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婚姻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判承擔青春損失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