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5年青春損失費多少?

新婚姻法5年青春損失費多少?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一、青春損失費有什麼依據

從法律的角度看,離婚青春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援的。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是離婚的人因爲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爲自己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

然而,“離婚青春損失費”這個詞在現實生活中被老百姓廣泛地使用,司法實務也難以避免對這個問題的紛爭。從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上看,與“離婚青春損失費”比較貼切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

二、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

“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的說法,並非一個法律概念。由於同居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關係,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援,所以,在解除同居關係的過程中,“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很多法院甚至會以主張“青春損失費”違反公序良俗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爲“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爲由要求接受方返還。

一般認爲,青春並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不需要他人負有作爲或者不作爲的義務,會隨着時間流逝消失。所謂“青春損失”的範圍不能確定。承認“青春損失”,也違揹人倫道德與公序良俗。因此,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法院通常不應當予以支援。

然而,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爲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爲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談朋友期間,男女雙方還是應當自重,同時重視並遵守社會倫理道德的約束,且愛且珍惜,戀愛過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爲它對男女雙方都沒有保障,而且很容易引發“索要青春損失費”類似的糾紛。

如果夫妻在選擇離婚時,也會涉及到對婚前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分配問題,那麼雙方也經常會因爲分配不均而產生糾紛,在這裏也是建議大家,在出現糾紛後儘量選擇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如果透過協商無法解決,我們也可以選擇透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