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人身傷殘鑑定標準依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該標準依據裏面對人身傷殘等級也分爲十級,各個級別都有做非常詳細的分類說明,依據被鑑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爲十級,最重爲一級,最輕爲十級。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爲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爲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司法解釋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爲人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爲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爲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人身傷害的具體情況來做出認定,根據人身損害鑑定標準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各類情況和各種類型都進行了說明,對照鑑定標準作出準確的人身傷殘標準,但如果是受害人違法法律規定所造成的人身傷害,那麼可以依法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