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優先購買權的約定是什麼?

一、租房合同中優先購買權的約定是什麼?

租房合同中優先購買權的約定是什麼?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主要指價款、付款方式、擔保狀況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在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是拍賣的,應提前五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購買的決定。

二、優先購買權制度的價值有什麼?

1、秩序價值

優先購買權設定的基礎和前提是先買權人已先於買賣關係而存在於某種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中。爲了儘可能維護已經建立起來的法律關係,維護經濟生活秩序,立法者確立優先購買權。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前,先買權人已於事實上佔有、使用出賣的標的物,並在生產、生活上對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賴。相比於第三人,出賣物產權變動與先買權人有更大的利害關係。法律作爲利益分配的調節器,應堅持“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價值取向進行平衡,承認優先購買權,減化法律關係,防止先買權人生活發生較大變動,減少糾紛產生,“保護這一利益不但對個人而且對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效率價值

優先購買權制度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充分發揮物資財富的經濟效益,以做到物盡其用。自由和效率是司法上的兩個原則,但他們並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進的。就自由而言,保障和實現個人在其財產範疇的形成空間;就效率而言,應使物歸於能最適於發揮其效用之人。

3、公平價值

法律制度的內在理念之一是保護弱勢羣體,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物權轉讓中,較之於第三人,先買權人更易受到出賣人任意處分出賣物所帶來的侵害,影響其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爲了維護先買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出賣人與第三人的交易自由進行適當的限制是必要而適當的。同時優先購買權行使條件爲同等條件,且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因而對出賣人利益並未造成實質損害。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優先購買權的條款,其內容應該是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應當提前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實踐中,承租人是否有購買意向回覆的期限是半個月,超期後,出租人可以正常將房屋出售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