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欺騙消費者怎麼投訴?

 一、房產中介欺騙消費者怎麼投訴?

房產中介欺騙消費者怎麼投訴?

可以撥打315投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1、和經營者發生糾紛後,如果要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該經營者,糾紛時間應當在兩年以內,超過這個時間消費者協會就不再受理投訴。

2、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實行以地域管轄爲主、級別管轄爲輔、就近受理的原則,需要相關聯的消費者協會協助的,相關的消費者協會應當給予協助。

3、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採取書面和口頭的形式。

4、消費者投訴應遞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費者簽字蓋章認可的詳細口述筆錄。

投訴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投訴方和被投訴方的基本資訊,包括投訴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及與經營者協商的情況。

(三)有關證據。消費者應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協會一般不留存爭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

(四)明確、具體的訴求。

二、房產交易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謹慎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後,方可從事二手房交易服務。

2、謹慎防範交易資金、財物安全,不要把交易資金交給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管,也不要把房屋權屬證書原件等重要證件交由其代管,確需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管交易資金的,應透過該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的房屋交易結算專用帳戶進行。

3、謹慎選擇所購房源,不要貪圖便宜購買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4、謹慎簽訂合同,防範價格欺詐。經紀服務應該明碼標價,消費者不要貪圖便宜對應繳納的交易稅費與經紀機構簽訂“打包收取”等協議,防範欺詐。

三、詐騙罪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我國的消費者的利益的,我國的社會經濟市場的發展關乎着我國的社會風氣,因此作爲消費者的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