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治安案件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公安機關爲了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及時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而當場進行處罰的行政處罰程序。簡易程序的前提必須是案情簡單,情節輕微,無需多方查證即能認定違法事實,並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案件的行爲。如果當事人對執法人員認的事實有異議,則應考慮適用一般程序。對治安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什麼是治安案件的簡易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2)違法事實和證據;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