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辦案責任制的規定有哪些?

一、辦案責任制的相關檔案政策

反貪辦案責任制的規定有哪些?

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要求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明確冤假錯案標準、糾錯啓動主體和程序。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僞造證據等行爲,依法嚴肅查處。對檢察官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點要求:

(一)規範辦案程序。

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提請批准逮捕、批准或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的依據。

(二)重申疑罪從無原則。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對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等都作出重申性規定,提出堅持證據原則,在立案、拘留、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各個環節堅持證據理念和疑罪從無的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徹底的在執法辦案中實現由供到證到由證到供的轉變。三是不因壓力枉法。檢察官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決定。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相關制度和舉措

《意見》出臺後,最高人民檢察院迅速做出反應,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召開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部署會,在全國7個省份的17個檢察院,試點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 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1、配備主任檢察官;

2、建立辦案組織:探索設立相應的主任檢察官辦公室;

3、確定主任檢察官職責權限,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除法律規定必須由檢察長或檢委會行使的職權外,其他案件處理決定可以由主任檢察官負責的辦案組織獨立作出,屬於主任檢察官有權決定的事項,主任檢察官對其決定負責,檢察業務部門負責人主要負責案件審覈、案件辦理和行政管理;

4、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完備的執法辦案監督制約制度體系,嚴格落實檢察長、檢委會審批決定製度,加強檢察長、檢委會對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和監督;五是落實主任檢察官待遇,實現檢察官責權利相統一。將辦案責任制引入辦案人員辦案過程中,一則能夠讓參與辦案的檢察官能夠更加嚴肅、更加細緻的面對案件,減少辦案過程中因爲疏忽造成了錯誤;二則爲所有辦案人員敲響了警鐘,打消一些人員藉助辦案之便以權謀私的想法,消除辦案人員因爲立功心切採用屈打成招的毛病;三則也是最重要的,檢察官責任辦案制的實施可以完善辦案機制,提升法律監督效能,促進職務犯罪偵查、取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法律監督等程序更加規範,推動社會的法治化進程。出錯就要追責,就應當有更加完善的制度作爲保障。所以將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納入檢察辦案工作可謂是規範執法辦案,防止冤假錯案,促進公正執法的正確舉措。

三、反貪辦案責任制的改進建議

(一)建立以辦案責任制爲頂層,以主任檢察官爲主體的責任體系

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完善辦案組織形式,是新一輪檢察改革乃至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各地檢察機關在實踐探索過程中採取了不同的辦案組織模式(主要模式有主任檢察官與主辦檢察官),分別搭建起相應的機構框架,明確了制度定位,並在試點過程中不斷完善了監督制約與職務保障機制。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把主任檢察官作爲行使檢察權的獨立主體,直接受檢察長領導,對檢察長負責,具有辦案權和一定的案件決定權,承擔辦理案件和審批案件的法律責任。湖南省部分檢察機關試行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對主辦檢察官的定位是檢察機關內具有較高業務能力的專業人才,其性質是一種執法崗位和能力席位。在基本辦案組織形式方面,建立“主辦檢察官十其他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的主辦檢察官辦案組。

(二)建立以內控體系爲主線的監督機制

檢察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力,行使不同職能的主任檢察官應當具有不同的職權。依法合理授權,明確主任檢察官在執法辦案工作中的職責權限,是推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核心問題。關於具體職責的劃分,要根據偵查、審查起訴、法律監督等檢察機關的不同職責分別予以設定,同時,要考慮基層檢察機關與上級檢察機關受理案件類型、主要職責的不同,在放權的範圍與方式上有所區別。

具體來說,行使刑事檢察職能的主任檢察官應當具有對具體案件處理的建議權;行使偵查職能的主任檢察官應當具有程序性決定權力及部分實體性權力;在法律監督方面,宜實行主任檢察官主持下的民主決議制。主任檢察官是案件第一責任人,對一般案件的辦理享有決定權,對上級交辦、督辦及專案等重大案件的辦理享有建議權,原則上只接受檢委會、檢察長、主管檢察長的領導。針對主辦檢察官負責制的職權設定,必須把握適度分權、規範授權、強化責任這一要義。檢察官是檢察權的行使主體,要處理好主任檢察官與科處長的關係,明確主任檢察官與分管檢察長的關係,在改革主任(辦)檢察官制度的同時,注重與檢察官的分類管理結合起來,以真正實現檢察官的辦案獨立。

(三)建立權責一體化的法律機理

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權責利的統一,對責任的界定十分重要。要符合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註重辦案責任的落實。應當堅持從檢察權執行主體角度去研究辦案責任制。注重落實執法過錯追究機制,依法實行執法責任終身制,主任檢察官對其在職權範圍內所作出的決定承擔責任。

綜上可知,反貪辦案責任制在我國還屬於一種新的嘗試,是爲了改善過去辦案模式的程序繁瑣、低效率和職責不清,而對此我國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但從長遠來看有利於檢察人員的權利和責任,對於司法公正也將產生積極的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