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裁定終結程序之後怎麼辦?

裁定終結程序是怎麼樣的?

裁定終結程序之後等到有執行條件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按照法律規定,終結執行是當時的案件不執行了。現在發現執行有條件,是可以申請執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復執行,而重新申請執行。

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應依法按規定結案;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條件和方式結案。

二、終結執行規定是什麼?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終結執行情形的,可依法結案。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可依法結案。

2、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申請執行人書面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可依法結案。

3、案件執行標的款全部執行到執行款專戶,因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領取或不願領取,執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結案處理。

4、委託執行的案件,受託法院可以按照新收執行案件辦理,委託法院不得作結案處理。待受託法院將案件依法結案後,委託法院的案件一併依法結案。

5、中止執行的案件,不得作結案處理。

6、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的案件,提級執行的法院或被指定執行的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辦理,原執行法院可作銷案處理,不得作結案處理。

7、因重複立案移送管轄的案件,原執行法院應作銷案處理,不得作結案處理。

8、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程序在一定期間無法繼續進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議庭評議,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結案:

(1)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2)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4)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5)作爲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6)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的;

(7)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羣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資金的。

9、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書中應當載明執行標的總額、已經執行的債權數額和剩餘的債權數額,並寫明申請執行人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剩餘債權。

(2)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下達裁定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另行派員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聽證;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執行法院應當就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覈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10、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執行是非常重要的一種程序,因爲很多民間借貸類型的案件,在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後,當事人仍然不履行自身的義務,所以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說申請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無法繼續下去的時候,可以終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