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最壞的結果是什麼?

一,上訴最壞的結果是什麼?

上訴最壞的結果是什麼?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上訴一次失敗還能再上訴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上訴一次沒有成功的話,判決就會生效和執行,不能再上訴了,但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間不影響案件的執行。

二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三,提出上訴的條件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如果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爲,稱爲上訴。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上訴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應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爲行使上訴權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對該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另外,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決提起的上訴期爲15日,裁定爲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爲60日。

4、提起上訴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因此如果符合上訴條件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或者是發現明顯的判決有誤的情況,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但是上訴後的結果也不一定會按自己想的結果來,最好的結果就是維持原判,如果是刑事訴訟的話,那麼就會退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