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交公安案件有什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列舉了和上述規定相同的八種“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該條同樣規定,“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院移交公安案件有什麼規定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從上述幾個具體條文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於自訴案件採取的態度是“自訴優先,公訴干預”的原則。

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爲,作爲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也就是說,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爲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爲2個月。

一般情況下,當公民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然後法院會在當事人提起訴訟時首先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管轄權。當法院沒有管轄權時,需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也可以避免法院推諉案件或爭奪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