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限制高消費令火車可以嗎?
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坐火車,但是不能坐軟臥,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二、限制高消費令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爲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爲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爲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爲;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限制了高消費令那麼就代表着被限制者不能了入高檔的地方消費,而對於坐車也只能坐最低檔的,而對於火車也只能選擇硬座,所以,對於當事人如果出現了經濟的案件那麼對於自己和家人來說都是有限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