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執行階段如何處理被抵押房產
民事案件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房屋抵押的,不影響對房屋的執行,執行抵押房屋時,房屋價款優先清償抵押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二、民事判決執行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這種措施適用於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有存款的情況。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這種措施適用於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或者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就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這種措施適用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產或者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8、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透過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時,對於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執行,執行房屋所得款項鑄造清償抵押的債權,然後再清償普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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