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關係

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關係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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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管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閩勞社文[2005]253號檔案規定,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該兩者分別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原則。《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又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並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因此,工傷認定一般向生產經營地的市級工傷認定部門申請。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勞動關係爭議的仲裁,由職工當事人工資所在地縣級仲裁委員會處理。這樣,同一工傷認定案件,如果對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則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不論在級別還是地域管轄上都可能存在衝突,兩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門作出。爲了方便相對人,可以規定由工傷認定部門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相對人不申請仲裁時,可由工傷認定部門向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委託出具意見書。



    透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爲,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係可進行形式審查,但不能認爲申請材料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勞動關係的存否進行調查覈實,並在行政行爲的事實認定中予以體現。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實認定不清爲由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關係爭議已經仲裁裁決的,工傷認定應以裁決爲基礎;工傷認定中當事人未申請仲裁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被受理後工傷認定中止,待裁決作出後恢復認定程序;如果在工傷認定中,當事人經告知後不申請仲裁的,可委託仲裁機構出具意見,之後當事人不得就勞動關係的存否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對該仲裁機構的意見提起民事訴訟。相對人不申請仲裁的,不影響工傷認定程序的進行,勞動關係仲裁併非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相對人可以向工傷認定機構所在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申請對勞動關係進行仲裁。



    勞動仲裁是勞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的工資待遇和工資發放,以及勞動合同的續簽或者解除等情況發生矛盾或者糾紛時,應當首先進行勞動仲裁,透過仲裁機構的調解以及協調,促進雙方進行協商溝通來解決相關爭議,如果無法協調的可以透過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