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執行案件必須是合議庭嗎?

異議執行案件必須是合議庭嗎?

一、異議執行案件必須是合議庭嗎?

異議執行案件必須是合議庭的;合議庭是合議制審判的組織形式,也是我國審判活動普通適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採用合議制有利於發揮集體智慧,集思廣益,防止審判工作中出現主觀片面斷案、個人專斷、徇私舞弊,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

(1)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審級、法院的級別、案件的性質及影響程度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有相應的不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由審判員3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的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而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合議庭對案件評議的原則。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應當堅持民.主的原則。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作出表決時應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應記入筆錄。其中的少數是指沒有超過合議庭成員人數的半數。評議筆錄由全體合議庭成員在認真審閱確定無誤後簽名,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二、提出執行異議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爲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透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透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爲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異議執行的案件是必須要透過合議庭來進行決定,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定,在對合議庭進行組成時必須要三人以上,同時按法律的條款進行確定,所以,在提出異議時就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 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