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怎麼認定?

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怎麼認定?

一、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怎麼認定?

法律規定合同糾紛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來認定。

1、合同中爭議部分的認定:

(1)只要不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不是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就可以認定有爭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四百九十八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爲人的真實意思。

二、合同中爭議部分可以怎麼解決

1、當事人之間因合同而發生糾紛,有四種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2、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與調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的方式,它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的某個階段進行,它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缺點是和解與調解的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任意一方不自願執行則歸於失敗。

3、仲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之間的爭議提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當事人雙方有義務執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是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

合同爭議發生之後,需要透過協商和解,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若到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來解決,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來處理。比如說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而人民法院在審查的時候應當結合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