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糾紛 報酬約定不明法律怎麼規定

一、合同報酬約定不明確適用規定

居間合同糾紛 報酬約定不明法律怎麼規定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二、合同約定不明的合同的處理途徑:

1、續約補救

合同當事人之間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訂立新的補充協議以彌補原合同的不足。我國合同法就補充協議的次數並沒有任何的限制,而設定這樣的規定也是爲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當事人達成共識,訂立多少合法的補充協議都是法律允許的。

2、合同解釋或交易習慣補救

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統一意見時,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釋;沒有相關條款時,依據已有的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其次,根據合同法“六十二條”履行:

合同法62條對依照61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約定不明情況,分6項具體內容規定:

1、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先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時,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

2、對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價格履行。

3、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有一個限制,就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對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這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需要當事人各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最終還是要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

6、對履行費用的負擔約定不明確的。

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慣例。

約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勢必給當事人履行造成困難,也不利於經濟法規定管理,但爲了鼓勵交易、節約交易成本,則應當儘量予以補充,並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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