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居間人沒有約定報酬或約定不明時,怎樣確定居間人的報酬?

一、居間合同人沒有沒有約定報酬或約定不明確的,應該怎樣確定居間人的報酬?

工程合同居間人沒有約定報酬或約定不明時,怎樣確定居間人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什麼叫居間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且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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