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工資報酬不明確該怎麼辦

約定工資報酬不明確該怎麼辦

勞動者付出勞動,理應獲得相對應的勞動報酬。且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不過,如果約定工資報酬不明確該怎麼辦呢?或者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那麼勞動者應怎麼向單位主張勞動報酬呢?接下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約定工資報酬不明確該怎麼辦

勞動報酬是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素之一。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也存在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發生爭議各執一詞時,該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本條,在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條件下確定勞動報酬是有先後順序的。即:

1、雙方協商;

2、集體合同規定;

3、同工同酬;

4、國家規定。

此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成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此條中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在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相關問題的規定。

二、應怎麼向單位主張勞動報酬?

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該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25%經濟補償金的,法院不予支援。

3、單位惡意拖欠工資後,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按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

工資報酬是勞動者付出勞動首先應該獲得的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剋扣或拖欠。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您可以向有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並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