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地役權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民法典地役權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一、《民法典》地役權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這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爲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爲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權的登記應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1、地役權登記實行的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時設立,而不是登記之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需要雙方自願申請,並需要提供地役權合同。

2、當事人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時,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權屬狀況特別是供役地的權屬狀況應當清楚無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3、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期限。

4、地役權登記直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即可,不需要報政府審批。

5、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並將地役權合同儲存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6、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後,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於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7、地役權登記後,應當向當事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明書,將地役權情況在土地證書上的記事欄上加以記載。

8、雖然地役權的初始登記實行的是登記對抗主義,但是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地役權合同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一般在寫時就需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合同的內容也不能違背法律的條款,這樣才能確定此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簽訂好之後就可以申請進行登記,如果未進行登記的,那麼是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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