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與非要式合同有何區別?

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與非要式合同有何區別?

一、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與非要式合同有何區別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上的所有合同、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築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准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

1、形式不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爲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爲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爲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三、要式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雙方透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爲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爲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爲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爲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爲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爲是接受履行。

要式合同就是以履行特定方式而成立的合同,而對於非法的合同就是屬於在訂立合同時無須具備特定的形式,可以口頭訂立也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訂立,只要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好,而且合同的內容也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那麼就可以確定此合同有效,並能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