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救濟?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救濟?

一、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救濟?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損害賠償。但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遭受損害,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二、優先購買權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共有人優先購買。

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因共有人對房屋擁有的是所有權,即使是按份共有,對外而言,每個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權人。

2、出租人基於特殊身份出賣租賃物。

基於特殊人身關係建立的買賣關係,與一般的買賣關係不同,它含有身份關係的考慮在內。即僅僅是基於這種特殊的身份關係,出租人纔會給出較優惠的出賣條件。沒有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會給出這樣的出賣條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問題。

3、租賃物以特定方式發生權屬變化。

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的,房屋被強制徵收、徵用的,以及房屋被強制執行等等。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互負合同約定的以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比如說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即出租人想要出賣該房屋的,首先需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得知之後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一旦承租人主張,出租人就只能將該房屋出賣給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