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喪葬費撫卹金規定是什麼?

在北京市喪葬費撫卹金規定是什麼?

喪葬費跟撫卹金這是兩種不同的賠償項目的,一般撫卹金,國家規定的事項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有集體經濟組織等在職工死亡、傷殘的情形下,給職工的親屬發放的撫卹金,撫卹金跟喪葬費的標準參照國家規定的發放。

(一)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由此看來,關於傷葬費的具體賠償數額,每年都會產生一些變化。

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於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乘以6個月

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準,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二)撫卹金

撫卹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爲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卹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卹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爲止。我國還規定有傷殘軍人撫卹費,軍人犧牲、病故撫卹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卹費等。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爲:因公犧牲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在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處理中,無論是喪葬費還是撫卹金,只要是行爲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這兩項都是必要的賠償項目,在計算撫卹金和喪葬費的時候,是要按照法定的計算標準來計算的,並且是要按時的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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