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約定異地仲裁有效嗎
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所以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異地仲裁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二、什麼樣民事糾紛不可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
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
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透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這是因爲,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並且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所以當事人約定了異地仲裁的,該約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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