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全80萬房子需要多少錢的保全費

一、申請保全80萬房子需要多少錢的保全費?

申請保全80萬房子需要多少錢的保全費

申請保全80萬房子需要5千元的保全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第三條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透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條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爲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爲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範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違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七條 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八條 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

第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爲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爲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透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保全人財產資訊,應當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財產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資訊,也不得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以外使用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人民法院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被保全財產系機動車、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保全人書面報告該動產的權屬和佔有、使用等情況,並予以覈實。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對銀行帳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後立即辦理。針對同一財產有多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後辦理登記手續。

如果被保全的房子市場價值80萬元,在人民法院同意採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申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及時交納保全費並提供擔保。法院收到財產保全申請後,通常會在5天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48小時內會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