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哪些?

一、檢察院調查證據的方式有哪些?

檢察院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哪些?

關於調查取證的方式,一般是非強制性的,只有當審判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時,才使用諸如偵查的強制性手段。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方式主要有:

1、詢問。即檢察機關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詢問情況,製作筆錄。

2、查詢。即檢察機關向有關單位查詢情況,由有關單位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3、鑑定、勘驗。即檢察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委託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鑑定。對應當勘驗現場或勘驗物證而法院沒有勘驗的,檢察機關可以進行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

4、初查與偵查。這種方式主要是針對審判人員職務違法犯罪而言的。

二、檢察院調查證據的證據效力是什麼?

檢察院的調查取證有依當事人申請和依職權兩種。檢察院依職權調查取得的證據,屬於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調查取證,從而探明抗訴事由是否存在,審判組織或審判人員是否存在訴訟違法的事實。由於檢察機關依職權調查取證一般不以當事人申請爲前提,也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無關,屬於當事人雙方舉證以外的證據。因此,對於檢察機關依職權調查取得的證據,在再審中,應由出席再審法庭的檢察人員出示,經當事人質證等,由法院依證據規則審覈認定。

對於依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檢察院取得的證據,在性質上視爲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證據。因爲當事人申請原審法院調查取證,而原審法院不予或不當調查取證,當事人因而申請檢察院抗訴時,再次申請調查取證,此時的取證是對法院查證缺漏行爲予以補救。因此,這種證據在再審中,要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經雙方當事人質證,由法院依證據規則審覈認定。

綜上所述,檢察院調查取證有依職權取證和接受當事人申請取證兩種。檢察院調查證據的方法通常包括詢問、查詢、鑑定和初查等手段,不管採用哪種手段,都要做到合情合理,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發現檢察院違規取證,可以向上級機關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