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幾個人纔算是犯罪

一、聚衆鬥毆幾個人纔算是犯罪

聚衆鬥毆幾個人纔算是犯罪

第一,聚衆鬥毆罪中的 “衆”應該理解爲鬥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達到三人以上。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達到三人以上就否認聚衆鬥毆的存在,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利於打擊此類犯罪。因此,達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構成本罪。另一方因爲缺少“聚衆”的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第二,如果雙方均未達到三人以上,即使雙方人數相加達到三人,也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認定爲一般的鬥毆行爲,如果在鬥毆中有其他犯罪發生,則可認定爲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等。因爲,至少一方聚衆三人以上實施鬥毆才能達到聚衆鬥毆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第三,糾集者是否包括在“衆”之內,取決於糾集者有無親臨現場指揮或參與鬥毆,若有親臨現場則應計算在內,反之,則不包括在內。另外,雖然我國刑法只處罰聚衆鬥毆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處罰一般參加者,但一般參加者仍應計算在聚衆人數之內,成爲量刑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處罰聚衆鬥毆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對社會治安的治理一直都較爲嚴格,相關的犯罪者在進行這類犯罪時我國的相關辦案機關,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3人以上的就構成這類犯罪,對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和刑事責任的追究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