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鐵霸座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廣東高鐵霸座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廣東高鐵霸座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當事人在高鐵上霸座的,屬於違法行爲,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一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爲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在高鐵上霸座的,乘務員告知後,當事人不予改正的,屬於違法行爲,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罰,對當事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行爲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具體的處罰應當根據違法情節進行確定。

二、廣東省對霸座行爲的規定

廣東省鐵路局出臺了一部規章,裏面對霸座行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明確認定霸座行爲是違法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行爲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並公開紙質、電子車票的使用規則。無有效車票、車票所記載身份資訊與本人真實身份資訊不符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佔他人座位。”透過條例的方式認定霸座行爲是違法的。

行爲人在高鐵上霸座,並且經過乘務員的勸告,不予改正的,應當屬於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按照具體的違法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處於警告或者罰款;違法情節比較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以及一定數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