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處罰結果如何規定的?

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爲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高鐵霸座處罰結果如何規定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爲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高鐵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爲,更是一種違約行爲。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

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爲,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爲。

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爲,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綜上所述,當事人遇到高鐵霸座行爲的,可以選擇向乘警報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爲,並對於造成的一切不良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霸座行爲輕微可以免於治安處罰,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治安拘留、罰款以及禁止購買乘坐高鐵票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