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最終處罰標準是什麼?

行爲人高鐵霸座的,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爲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高鐵霸座最終處罰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爲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鐵路旅客信用資訊管理制度,對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以及嚴重違反鐵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失信行爲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推送全國和地方信用資訊共享平臺。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對失信行爲實施聯合懲戒。

由此可見,霸座情節輕微的即使不涉及治安管理處罰,也會對自己的信用有影響,可以限制乘坐火車高鐵等等。廣東省率先立法,將霸座的行爲列入法律處罰範疇,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也將全國立法嚴懲高鐵霸座行爲,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規範自己的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