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糾紛不屬於仲裁裁決範圍嗎

一、社會保險糾紛不屬於仲裁裁決範圍嗎?

社會保險糾紛不屬於仲裁裁決範圍嗎

1、社會保險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而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

2、《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

3、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4、《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5、《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二、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生育、失業保險。

1、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爲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2、 社會保險 是一種爲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3、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爲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

三、《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1、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故社會保險的繳納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範疇。如果用人單位已爲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勞動者就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2、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此時勞動者雖然不能以補繳社會保險爲請求起訴至法院,但可以尋求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處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而發生的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那就是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在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用人單位未能按時爲職工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保費用的,勞動保障部行政門,應當責令限期繳納,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或者滯納金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