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二次庭審

勞動仲裁二次庭審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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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二次不服可以勞動仲裁


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用人單位已經不能申請第三次鑑定。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