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消費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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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的定義
  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居中調解,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優越性
  仲裁具有當事人意思自願、程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徵。
  當事人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是雙方自願,並達成仲裁協議;
  (2)向哪個仲裁組織提請仲裁,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也叫公斷。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就解決糾紛所作的一種裁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與生產者、經營者發生爭議,也可以透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
  一般來講,採用仲裁的方式進行索賠,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1)當事人應間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仲裁條款和仲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沒有訂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則仲裁機構不會受理仲裁申請。
  (2)消費者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目前,我國受理消費者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社會團體仲裁,主要是各級消費者協會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另一種是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等。
  (3)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及證據、證人等事項。
  仲裁機構在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機構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仲裁機構應依法仲裁、作出裁決。並製作裁決書,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知識延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消費者購買商品後,發現商品的質量不合格;或在接受服務時,對服務質量、態度不滿意,這時,可以先當場或事後找商店進行交涉,說明情況,提供證據,表明態度,並在商店承認事實的前提下,提出具體合理要求,促使糾紛能及時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委員會調解解決。消費者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專門的社會團體。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消委會在瞭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市、區(縣)消費者委員會均可,最好向爭議發生地的區(縣)消委會投訴爲宜。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也可以向有關工商、物價、技監、標準、計量、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這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自己的業務職責範圍內,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這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購銷的書面合同里約定,買賣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較大。而在消費者與商店即時清付的口頭合同中絕少存在,而且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爭議,程序相對比較複雜。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量少,且以即時付清的口頭合同形式完成,不宜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發生,往往是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甚至消費者的人身和重大財產受到侵害時,以及已嘗試各種解決途徑不能如願時,消費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請求法律保護。如經營者的行爲構成犯罪時,司法部門還要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以上五項消費爭議的解決方法中,前二項均可視爲投訴,第三項爲申訴,第四項爲申請,而最後一項則爲起訴。除最後二項外,前三項仍然可概稱爲投訴,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費爭議發生時的重要解決途徑。希望我對 申請消費者仲裁怎麼辦這個問題的回答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