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前提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的前提是什麼?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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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前提是什麼?有什麼限制?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劃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前提:

1、訴人必需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集團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爲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爲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爲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託代辦代理人代爲起訴。其他職員則無權起訴。

2、需有明確的被告。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需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假如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正當權益,則會泛起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分作爲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因爲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3、需有詳細的訴訟哀乞降事實根據。詳細的訴訟哀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題目。它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給付的哀求,即哀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哀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勞動保險、資金等;二是確認的哀求,即哀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係,如確認勞動合同關係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存在的勞動關係,企業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三是變更的哀求,即哀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係,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哀求要有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事實,即能證實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需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後,不服仲裁裁決的,纔有權起訴。假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題目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並已發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便是對勞動仲裁的前提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