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勞動爭議仲裁監督機制

健全勞動爭議仲裁監督機制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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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監護制度的監督機制


相對於《民法通則》對於監護制度的監督,《民法總則》基本上未做出其他規定,仍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面對我國監護監督機制不足的問題,筆者期望能夠在《民法總則》相應的司法解釋中增加有關監護監督的具體規定。主要是解決誰來監督,如何監督的問題,以下是筆者的建議:誰來監督? 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民法總則》,被監護人無監護人時,其居住地的村、居委會都有可能成爲其監護人服行監護職責。故將爲成爲監護人的村居委會設定爲監護的監督人是較爲合適的。其次,如被監護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委是其監護人,相應的各級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門則可以是監護制度的監督管理人,行使相應的監督權力,保除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主體,一旦民事主體獲得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之後,監護就會自動失效,這是由於此時民事主體已經不需要他人的監護,可以自行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