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

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留置被調查人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