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程序的條件

民事執行程序的條件如下:
1、必須具有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2、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
3、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民事執行程序的條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