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一、逃稅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逃稅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管制度。逃稅罪違反了國家的稅收徵管法律法規,破壞了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爲以及扣繳義務人採用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刑法修正案(七)》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不再作立法具體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複雜的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作出適時調整。多次逃稅數額較大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修正案還規定,對逃稅,竟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處罰的除外。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行爲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具有逃避履行納稅義務,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過失造成欠稅、漏稅的行爲,不構成逃稅罪。

二、逃稅罪與抗稅罪的區別有哪些?

逃稅罪與抗稅罪的不同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

抗稅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逃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

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逃稅罪則表現爲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

3、犯罪標準不同。

抗稅罪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就可構成,而逃稅罪必須是偷稅行爲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中的一般主體,並不是所有都具有納稅人主體資格,因此,也不是所有年齡達到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逃稅罪。法律要求能夠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也就是比較特殊的主體。而在逃稅的過程中,往往表現爲採取欺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直接不申報。與抗稅罪比較的話,很顯然具體的行爲上面相對要溫和一些,並沒有像抗稅罪那樣,行爲人已經透過暴力、威脅的方法拒不納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