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構成特徵是怎麼樣的?

集資詐騙罪構成特徵是怎麼樣的?

集資詐騙是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向社會公衆非法的進行集資籌募資金的行爲。對於社會的影響是非常的大的,嚴重的影響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公衆的人身財產權益。爲了嚴厲的打擊懲罰這樣的行爲,我國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集資詐騙罪構成特徵是怎麼樣的?

一、集資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爲行爲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爲行爲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爲誘餌”,往往表現爲行爲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第二,行爲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爲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爲”,一般表現爲以吸引公衆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衆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第三,被騙對象的公衆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爲人爲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透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爲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衆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爲面對社會公衆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爲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爲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本罪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爲。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爲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爲。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問社會、公衆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爲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爲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透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爲是不允許的。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該罪的構成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是詐騙的手段具有特殊性,第二是行爲方式具有特殊性,第三則是詐騙的對象是社會公衆,具有廣泛性和公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