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權是什麼

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權是什麼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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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合同糾紛管轄

下面提供的是網購合同糾紛管轄問題內容。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7日,L某網購一批食品,到貨廣西南寧後,認爲屬於不合格食品(假定不涉及任何侵權問題),遂想透過訴訟維權。經查,該批食品的生產廠家註冊登記在上海。現疑問於到底是要去上海的法院起訴還是南寧本地的法院起訴。

這裏就涉及到一個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2013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這個好理解,即該生產廠家的登記地或主要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即由上海的法院管轄;而關於合同履行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當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有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爲合同履行地、有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標的爲交付不動產的),還有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除以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爲 標的的合同外)。這對於本案上述情形來說,系屬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還是上海的法院管轄。

但《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0條針對網購等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法院管轄上又做了具體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上述情形是典型的“線上訂立,線下交貨”的情況,標的物是有行的商品,故應當屬於以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由南寧的法院管轄。

綜上,本案中,作爲消費者的L某,若想透過起訴生產廠家來維權,他可以選擇去上海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南寧的法院起訴,具體可根據個人方便生活、工作、節約成本的角度去選擇。

在這裏,特別的想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0條進行進一步的解讀。該條規定的內容可分爲兩部分,即其規制是針對兩種情形來劃分的。一種是“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這是針對作品、錄音錄像、表演等無形的數字化產品而言的,此時的合同履行地是買受人住所地,即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另一種則是針對要經過郵遞、貨運等方式交付的有形商品而言的,此時的合同履行地是收貨地。法律之所以要這麼細緻地進行規定、劃分,一個是基於當前互聯網交易方式的盛行,另一個是考慮到現實中,針對大衆的消費者而言,想要明確網絡經銷商的住所地本身就是比較難的事,這是從均衡利益的角度出發的,因爲相對於商家而言,消費者相對弱勢,保護弱者是所有法律應有之善,這纔是良法,有良法之治,纔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