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至於勒索財物的行爲是否來得及實施,以及雖然實施了勒索行爲,但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勒索財物的目的,都不影響勒索型綁架既遂的成立;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行爲人實施綁架行爲是爲了要求對方作出妥協、讓步或滿足某種要求,有時還具有政治目的。綁架行爲作爲一種持續性犯罪,犯罪既遂以後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在一段時間內仍然延續,會給被害人造成長期的身心折磨和傷害。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