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最新的綁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有哪些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爲行爲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並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

首先,在主觀上,表現爲行爲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爲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其次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爲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爲行爲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再次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前者表現爲行爲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爲人的目的就是透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透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後者較多的表現爲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此外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綁架罪的典型特徵就是行爲人以扣押人質爲手段,以殺傷人質爲要挾,勒令在一定時間內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滿足一定要求爲條件以換取人質。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總之,綁架罪的危害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