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

一、怎麼界定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

怎麼界定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

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在界定時可以傷害可以作爲,也可以不作爲,不作爲方式致人傷害構成罪的,要求行爲人有特定義務,義務來源於法律賦予或者先行行爲。傷害可以有形,也可以無形。前者如暴力毆打,或者殘忍行兇致人傷害;後者如欺騙被害人服用毒藥造成身體損傷,以脅迫方法致人精神失常等。傷害行爲的結果多種多樣,如內傷,外傷,肉體傷害,精神傷害。從法律量刑中看,我國把傷害結果分爲輕傷、重傷、傷害致死。

二、傷害他人健康如何界定?

目前我國實踐中,採取的觀點是,生理機能的障礙以及身體外形的重大變化。一般情況下,破壞身體完整就破壞了生理機能。但也有例外,完整性沒破壞,生理機能卻遭到破壞,如,視力減退,聽力降低。完整性遭到破壞,但生理機能卻完好,如:剪掉人的頭髮和指甲。後者便不能認定爲傷害。

另外,要求對人的傷害,不要求永久性,即使暫時性的侵害了生理機能,便屬於傷害。

三、何爲非法?

非法是指,行爲人實施的傷害行爲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那麼,被害人承諾的傷害行爲,構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實踐中,有着不同的觀點。但本作者認爲,在被害人承諾傷害的前提下,認定爲重傷的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比較合適。首先,刑法明確規定,經被害人承諾的殺人認定爲故意殺人罪,那麼傷害造成的重傷很大可能地造成了生命危險,根據刑法中承諾殺人的規定來考慮,重傷害承諾應該無效。另外,刑法實踐中,有經典的表現形式。在聚衆鬥毆中,互相鬥毆的雙方都有攻擊雙方的意圖,也意味着雙方都承諾了傷害的結果,到在此罪名中,卻規定”聚衆鬥毆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可見,故意傷害罪中,自行承諾他人傷害自己的,重傷承諾無效。

綜上所述,法律在判斷雙方人之間的行爲是不是傷害時並不是用單一的標準進行斷定的,因爲生活中傷害的方式有很多種而不能限制太過狹隘而讓很多的傷害因此就被判無罪的,所以還需要結合法官對傷害的理解並結合實際來認定傷害的實際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