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故意傷害之間的界定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家庭暴力和故意傷害之間的界定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家庭暴力和故意傷害之間的界定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關於家庭暴力和故意傷害之間的界定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小編從以下幾點給大家分析:

1、以家庭暴力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爲標準,分爲一般的家庭暴力與犯罪的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暴力達不到刑法規定的犯罪程度,如毆打致使輕微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誹謗他人、虐待後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等等。

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爲是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以暴力行爲侵害對象不同爲標準,分爲侵犯身體的家庭暴力與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

侵犯身體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有形傷害行爲,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爲,如毆打、推搡、腳踢、使用工具攻擊等。

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精神的無形傷害行爲,如威脅、恫嚇、辱罵、當衆或私下惡意貶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動自由等。

3、以造成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爲標準,分爲輕微的家庭暴力、嚴重的家庭暴力和極嚴重的家庭暴力

輕微的家庭暴力並不構成犯罪,屬於一般家庭暴力,但這並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重視,輕微的家庭暴力有可能愈演愈烈發展爲嚴重的家庭暴力。

嚴重的家庭暴力是指的致使他人輕傷的家庭暴力行爲,按我國刑法規定,故意造成他人輕傷的行爲屬於犯罪行爲。

極嚴重的家庭暴力是指的致使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家庭暴力行爲。如果受害人當時的傷情並不嚴重,但發展爲重傷的,也應當視爲重傷;同樣的,當時的傷情比較嚴重,而後又基本上恢復正常或者只造成輕傷害的,不能以重傷論處。

二、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1、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2、《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發生在家人們之間的這種暴力性行爲,不能因爲跟對方的關係特殊就可以成爲逃脫法律制裁的藉口了,有很多的家庭暴力實際上已經逐步演化成爲了虐待,甚至於是故意傷害,但是法律上缺乏家暴和故意傷害之間的相關法律定論,所以才導致家暴引起的惡性案件屢次發生。